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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家田诉孙守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家田,孙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财保6号申请人:孙家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守富,男,57岁。申请人孙家田因在被申请人孙守富雇佣其改造危房过程中受伤。申请人孙家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危房改造工程款8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父亲孙守利、母亲付桂香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县大庙乡邓杖子村和北组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家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守富所有的价值8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85,000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担保人孙守利、付桂香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县大庙乡邓杖子村和北组的房屋(编号为:朝县集建1993字第4160603031号)。查封期间,该房屋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佳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