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沈洋与娄青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洋,娄青,沈国强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青,女。原审被告沈国强,男,系沈洋之父。上诉人沈洋因与被上诉人娄青及原审被告沈国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洋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沈洋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沈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