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林伟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第4567号罪犯林伟财,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伟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1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林伟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伟财有前科,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1700元;该犯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办公室、派出所出具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伟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且有前科,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