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30民初字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毛涛与巴楚县玉其矿业有限公司、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涛,巴楚县玉其矿业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30民初字63号原告毛涛,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疆阿图什市。被告巴楚县玉其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斌,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疆喀什市。原告毛涛诉被告巴楚县玉其矿业有限公司、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受理。开庭审理前,原告毛涛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3元,减半收取5021.5元,由原告毛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良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