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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岳金波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60号原告岳金波,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021982********,汉族,中电投霍煤集团自备电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岳金波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岳金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金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岳金波已预交),由岳金波负担。审判员  梁学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