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1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