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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1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