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长生与余昌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生,余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生,男,1956月2月1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被执行人余昌茂,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本院在执行王长生与余昌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委托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7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