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易小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刑初2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小苟,农民。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2015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从浙江金华监狱押到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小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潇、被告人易小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早晨,被告人易小苟窜至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商海南街的中心大酒店门口,在王某利用电子锁锁上其浙J×××××号宝马轿车的车门时,利用电子干扰器予以干扰,使该车无法正常上锁。后被告人趁车内无人之机,从王某妻子罗秀文放在该车后备箱里的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7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小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罗秀文的陈述、证人王某、崔某、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佐证,诸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小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小苟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小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易小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小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瑛薇人民陪审员 杨圣荣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燕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