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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艺与广西森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梁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艺,广西森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梁丽芳,庞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4402号原告谢艺,男,汉族。被告广西森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泰安大厦26层12号。法定代表人梁丽芳,该公司经理。被告梁丽芳。被告庞海英,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谢艺与被告广西森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梁丽芳、庞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庞海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选择管辖的法院不明确,管辖协议无效,要求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于2008年8月20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甲方(原告)指定人民法院审理”,但双方选择管辖的法院不明确,违反协议管辖的唯一性,管辖协议无效。据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庞海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明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