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薄奎丽诉被告张立光、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奎丽,张立光,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02号原告薄奎丽,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光,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户籍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住所地牡丹江市向阳街**号。法定代表人侯玉树,男,院长。委托代理人唐守岭,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薄奎丽诉被告张立光、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奎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薄奎丽负担。审 判 长 魏起兰代理审判员 于 佳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郎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