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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贾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贾某,****年*月**日出生。被告路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