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贾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贾某,****年*月**日出生。被告路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