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李学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平,李学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875号原告胡小平,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学云,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平与被告李学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小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平负担。审 判 长 黄小琴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杰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