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梁武、李娟等与王晋全、黄翠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武,李娟,梁风华,王晋全,黄翠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65号原告梁武。原告李娟。原告梁风华。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莹,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晋全。被告黄翠娟。原告梁武、李娟、梁风华诉被告王晋全、黄翠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三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武、李娟、梁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武、李娟、梁风华负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