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富华与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华,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张富华,男,1944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东侧光明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总经理。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华诉被告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华撤回对被告廊坊市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富华承担。审判员 杨晓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