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虎诉被执行人王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虎,王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46号申请人张建虎,男,汉族,住临泽县鸭暖镇大鸭村八社5号。被执行人王吉江,男,汉族,住临泽县鸭暖镇古寨村二社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7280元,诉讼费116元,执行费161元,合计1755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吉江在银行的存款17557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彦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