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2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陈裕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陈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4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负责人章坚辉,行长。被执行人陈裕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陈裕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特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房地产暂难处置。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