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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姜连成与冷滨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连成,冷滨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姜连成,居民。被执行人冷滨晓,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连成与被执行人冷滨晓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冷滨晓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