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新美康百货商场与叶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新美康百货商场,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新美康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号同富裕工业园综合楼***楼。经营者:陈新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龙,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新美康百货商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新美康百货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