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何剑锋、张新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剑锋,张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何剑锋被执行人张新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武柳商初字第001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新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新跃(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