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兆显与匣顺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显,匣顺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3095号原告丁兆显,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被告匣顺霞,女,50岁左右,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兆显与被告匣顺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兆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兆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兆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兆显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