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财保3号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09号10幢106号。法定代表人杨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雪凤。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28号的厂房及土地其中价值人民币380万元部份。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28号的厂房及土地其中价值人民币380万元部份(房屋所有权证: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0726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吴国用(2012)字第0631086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