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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1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金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农贷员。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江波,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江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江波归还贷记卡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波的具体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1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 乃 田代理执行员 李 新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恒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