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47号罪犯陈胜强,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安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734269.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胜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胜强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6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0元;本次减刑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胜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胜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胜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胜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减刑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300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