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12号原告张某某,女,回族,1983年1月出生于青海省,无业,现住新疆。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8年5月出生于青海省,系农民,现住新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冶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