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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12号原告张某某,女,回族,1983年1月出生于青海省,无业,现住新疆。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8年5月出生于青海省,系农民,现住新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冶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