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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长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杨路9号华侨沪江商城02幢316室。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总经理。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己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2014)宁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树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