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崇会与被申请人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崇会,徐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财保2号申请人蒋崇会,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本县。被申请人徐波,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肇事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蒋崇会与被申请人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徐波驾驶的肇事车辆重型半挂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波驾驶的肇事车辆重型半挂车,扣押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