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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郑小亮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亮,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小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丽坤,被告人郑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郑小亮携带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开发区中一巷处被民警查获。经称量,被缴获的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6.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收条,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查获的毒品和毒品称量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郑小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6.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小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小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小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展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