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程若骏与陈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若骏,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程若骏,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涛,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程若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涛所有的皖N×××××号、皖N×××××号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玲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1503执123号六安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程若骏与被执行人陈涛债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1503执1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陈涛所有的皖N×××××号、皖N×××××号小型汽车各一辆。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