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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57号,申请执行人邱发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发进,永州市恒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57号申请执行人邱发进。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发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发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彭 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