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湖南高桥大市场天赐食杂批发部与廖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高桥大市场天赐食杂批发部,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高桥大市场天赐食杂批发部被执行人廖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廖彬及其妻子某某的共同财产银行存款、收入49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