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振红与王秀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红,王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红被执行人:王秀国申请执行人张振红与被执行人王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振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国在建设银行垦利支行621700218000389****账号上的存款12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