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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施志强诉浏阳市澄潭江镇漆树坡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志强,浏阳市澄潭江镇漆树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保36号原告施志强,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漆树坡煤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澄潭江镇和家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陶长余。委托代理人黄启云,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施志强与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漆树坡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志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漆树坡煤矿所有的在浏阳市澄潭江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煤矿补偿款6098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漆树坡煤矿所有的在浏阳市澄潭江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煤矿补偿款609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孟 娅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