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五星与张曙育、叶彩连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星,张曙育,叶彩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张五星,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曙育,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叶彩连,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五星与被执行人张曙育、叶彩连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五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0日向永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07月03日向被执行人张曙育、叶彩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曙育、叶彩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因被执行人张曙育已被判刑且被执行人张曙育、叶彩连系本院系列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曙育、叶彩连所有的房产及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98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