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谦与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谦,张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号原告:吴谦。被告:张懿。原告吴谦为与被告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吴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吴谦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逸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