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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谦与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谦,张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号原告:吴谦。被告:张懿。原告吴谦为与被告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吴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吴谦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逸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