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洛阳本立机械有限公司诉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本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字第21号原告:洛阳本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鳞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郑见国,总经理。被告: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孙旗屯乡土桥沟村。法定代表人:赵钦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本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本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本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4元,减半收取3977元,由原告洛阳本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建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