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小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小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91号院4号楼2、3、4、5层。法定代表人宋长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琼雯,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小七。上诉人郑州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小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斌审 判 员 李 艺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