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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戴静与柯方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静,柯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1014号申请人:戴静,女,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柯方兵,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戴静与被执行人柯方兵债权纠纷一案,我院应申请人戴静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柯方兵所有的皖N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柯方兵已将(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柯方兵所有的皖N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