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王小华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小华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王波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即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二、查封王波所有的(共有人刘君芳)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三、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如果需要再继续查封,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