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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二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九江市星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星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892号原告九江市星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晓平委托代理人胡文欣,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被告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鸣委托代理人黄正朋原告九江市星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与被告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星空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晓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欣、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正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空公司诉称: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户外广告承揽发布合同》,约定自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原告在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161号原浔阳房地产公司楼顶为被告所属项目绿地-ICC大都会作形象广告,合同约定含税价格每年380000元,总金额1520000元;第一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广告费为380000元,分二次给付,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给付250000元,在原告制作及安装牌面完工后并亮灯,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30000元;第二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广告费为380000元,分二次给付,在广告发布至2015年2月1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年第一期广告费190000元,在广告发布至2015年8月1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再向原告支付第二年第二期广告费19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第三年、第四年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万分之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在合同约定的位置为被告所属绿地-ICC大都会作形象广告,被告对原告制作的广告验收合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的广告费,但在广告发布至2015年8月1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却未依约给付原告第二年第二期的广告费19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及与其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第二年第一期的广告费19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10日至广告费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1月10日户外广告承揽发布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广告合同关系,对发布的地址、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对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2、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效果图和方案共4页,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3、(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浔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合同第二年第一期广告费起诉后经本院一审及中院二审得到了支持。被告绿地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九江市星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费19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广告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被告九江绿地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