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19生一女陆某乙,××××年××月××日生一子陆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即发现双方的脾气性格不和而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没有将原告的家作为自己的家,原告总认为双方有一个磨合适应的过程,就好言相劝,希望被告能变换角色。可事与愿违,结婚以来,被告所挣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建设和小孩生活支出,全都存在银行里面。2008年,被告出车祸医疗费都是原告母亲支付的。1999年开始,双方关系就出现了裂痕,被告曾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看在孩子份上,没有同意,勉强维持着没有感情的婚姻。原告在外打工,被告不仅不嘘寒问暖,而且在家找茬和原告父母造矛盾。原告节假日回来看望父母和孩子,被告也不和原告说话,双方早已视对方为陌生人。2010年6月29日,双方因被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再次发生矛盾,虽然经亲朋好友劝说,但被告没有悔改诚意。无奈,2010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后在法官做工作的情况下,原告撤诉。但撤诉以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仍然分居生活。现双方已分居16年之久,儿子在白蒲上高中三年,被告一天都没陪,全是原告母亲在陪儿子,更谈不上对儿子尽任何义务。但是被告不知感恩,去年三十夜中午烧经,被告又辱骂原告妈妈,并说下次见一次打一次。无奈,原告父母被逼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清明节为了祭祖,原告母亲早上七点赶回老家,被告用开水瓶里的开水从母亲头上往下倒,后来无奈报警的。被告做法使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也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二、无共同财产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陆某乙,××××年××月××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陆某丙。原、被告结婚初期婚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11月12日,原告陆某甲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后撤诉。但原、被告关系未有改善,双方一直分居,互不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2015年10月9日,原告陆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经本院电话联系被告陆国梅,其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故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审理中,因被告郝某未到庭,故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原件、(2010)皋磨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裁定书、磨头镇兴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陆某乙、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有无和好可能为衡量标准。综观本案,原、被告婚前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相处,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11月原告陆某甲起诉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陆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可以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陆某甲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郝某未到庭,本院无法进行核实,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双方均可依法另案主张。被告郝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陈 璇人民陪审员 张延林人民陪审员 陈金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