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郑荣生诉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荣生,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99号上诉人:郑荣生,男,汉族。被上诉人: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上诉人郑荣生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沈皇立行初字第4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南二环设计建筑的五个地下通道不合理为由,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对地下通道予以改进,因被上诉人设计建筑地下通道与上诉人无利害关系,且被上诉人不予改进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冬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周玺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