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2016)云0112刑初74号赵昌付、李文海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付,李文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昌付,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务农。2005年7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文海,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无业。2015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7日组成合议庭在本院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均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赵昌付、邓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以乘坐电动车到黄土坡为由,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附8号附近道路,两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用手机数据线捆绑于电线杆后,抢走其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部黑色三星I9260手机及人民币40元,后两被告人将所抢的电动车及手机进行销赃后挥霍。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6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21元。2、2015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昌付、邓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同样方式,将拉客的被害人黄某某骗至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盛达物流城旁一不知名小巷内,用语言威胁及电棒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其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车及现金人民币30余元,后两被告人将所抢的电动车及手机进行销赃挥霍。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4.85元,手机价值人民币476.33元。3、2015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邓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以打车为由分别乘坐两辆电动车(其中一辆系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为一不知名男子的),将两名司机骗至昆明市旅游度假区西南海小区,打算对两辆电动车司机实施抢劫。其间,邓某某与其中一名不知名司机停留在西南海小区道路一侧,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将被害人何某某骗至西南海小区另一处道路,两被告人抢走其车钥匙一串,遭到被害人何某某的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随即两人逃离现场,并电话通知邓某某逃跑。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51元。4、2015年6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在抢劫何某某未遂后,两被告人逃至昆明市旅游度假区同仁医院附近,以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张某骗至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拥金路海子村房屋拆迁工地,采用语言威胁、电击棍及殴打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抢劫,抢走其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销赃至昆明市前兴路二手车市场商铺。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昌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出示了以下证据: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的供述、同案邓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赃物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电动车购车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入所健康体检表、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赵昌付、邓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乘坐电动车到黄土坡为由,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附8号附近路段,随后两人采取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以及身上40元人民币抢走,并将被害人刘某用手机数据线捆绑于电线杆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6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21元。涉案三星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昌付、邓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乘坐电动车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骗至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盛达物流城旁巷道里。随后二人采用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黄某某黑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以及现金人民币30元。经鉴定,被抢欧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4.85元,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476.33元。涉案小米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伙同邓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打车为由,将包括被害人何某某在内的两名电动车驾驶员骗至昆明市度假区西南海附近。邓某某乘坐的辆电动车发生故障,邓某某便留在现场等待,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将被害人何某某继续骗至昆明市度假区西南海小区附近。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采用语言威胁及殴打方式,欲抢走被害人何某某的电动车,在抢到被害人何某某电动车钥匙后因其奋力反抗,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未得逞而逃离现场,并电话通知邓某某逃跑。经鉴定,此次涉案锡特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51元。4、2015年6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在抢劫何某某未遂后,两被告人逃至昆明市旅游度假区同仁医院附近,以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张某骗至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拥金路海子村房屋拆迁工地,采用语言威胁、电击棍及殴打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抢劫,抢走其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销赃至昆明市前兴路二手车市场商铺。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昌付抢劫四次,系多次抢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和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4起犯罪中,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均积极参与抢劫,二被告人作用相当,系普通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犯罪中,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于2015年6月17日21时许伙同邓某某实施抢劫时,因电动车发生故障及被害人奋力反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昌付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将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昌付、李文海进行量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昌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文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勤人民陪审员  东门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