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詹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相识,后仓促结婚。婚后于2006年1月16日生一男孩李某乙。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双方经常吵闹,双方于2007年离婚。离婚后被告略有改变,原告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双方于××××年××月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改常态,我行我素,于2015年4月带家人殴打原告及原告,致原告身心受到伤害。现双方己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詹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后因感情不好,2007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2011年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并共同生活,并于××××年××月2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又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原被告的陈述笔录以及本字民事调解书等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詹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协议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三年后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学会理解与谦让,慎重对待婚姻,共同担负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只要双方多一些理解、沟通和谦让,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詹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詹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