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莲英与盛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莲英,盛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张莲英,农民。被执行人盛世杰,司机。申请执行人张莲英与被执行人盛世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普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莲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莲英撤销对被执行人盛世杰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