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法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中友荣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中友荣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智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幢第*层***号。委托代理人:岳全林、李红冉,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中友荣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立平,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白龙路**号。委托代理人:章剑雄,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德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中友荣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就管辖进行了约定,约定产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管辖,而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发货地和收货地均在昆明市西山区,本案应属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该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特此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经本案原、被告双方确认合同履行地在昆明市西山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裁定如下:被告昆明中友荣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