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善浩与兰天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浩,兰天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75号原告张善浩,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天国,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善浩与被告兰天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善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天国在案外人赵风梅处的工资款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善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兰天国在案外人赵风梅处的工资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