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善浩与兰天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浩,兰天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75号原告张善浩,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天国,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善浩与被告兰天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善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天国在案外人赵风梅处的工资款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善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兰天国在案外人赵风梅处的工资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