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石佩景与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佩景,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80号原告石佩景,男,毛南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平塘县。被告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由。原告石佩景与被告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回货款593.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93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购买时间: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22日。二、涉案商品名称及购买价格(包括单价及总价):400G闲时透明盒铁观音2盒131.6元;400G闲时透明盒铁观音(红)3盒179.4元;闲时绿茶65g9罐151.2元;闲时毛尖茶60g7罐131.6元;以上共计593.8元。三、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两种铁观音的生产许可证QS429414020035,该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至2014年9月7日,且该生产许可证只许可生产经营代用茶,铁观音属于乌龙茶不在其生产范围内。绿茶和毛尖茶的生产许可证QS441914018002,其产品名称为茶叶(红茶、乌龙茶、黑茶、花茶),没有获得绿茶的生产许可。四、行政处理情况: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发现问题后,就涉案商品的生产企业东莞市康可莉食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2015年8月4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回复,认定“闲时毛尖”、“闲时绿茶”为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发票、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两种商品绿茶、毛尖茶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QS441914018002,其产品名称为茶叶(红茶、乌龙茶、黑茶、花茶),没有获得绿茶的生产许可,且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认定该两种商品为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属无证食品。本案中另两种商品均为铁观音,其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QS429414020035产品名称为代用茶,而铁观音不属于代用茶,亦属无证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现被告销售无证食品,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已获支持,根据公平和对等原则,原告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石佩景退回货款人民币593.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人民币5,938元;二、原告石佩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商品400G闲时透明盒铁观音2盒、400G闲时透明盒铁观音(红)3盒、闲时绿茶65g9罐、闲时毛尖茶60g7罐。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书 记 员 张智明(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