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慧与连云港市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慧,连云港市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赵慧。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慧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连仲字第0533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连云港市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慧固定租金20156元,及违约金147.9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5)连仲字第05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乔永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津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