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心吉与李亮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吉,李亮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95号原告李心吉,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亮,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吉诉被告李亮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心吉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晓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