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心吉与李亮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吉,李亮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95号原告李心吉,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亮,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吉诉被告李亮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心吉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晓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