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藏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藏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代表人:邓美江。被执行人:藏永连,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藏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藏永连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欠款本金14,600.00元。二、被告藏永连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欠款利息3,358.00元,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继续按本金14,600.00元,月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209.00元,由被告藏永连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榆木桥子分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晔 微信公众号“”